关于水质溶解氧标准,我国已颁布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都包含有溶解氧这个水质指标。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汤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为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Ⅰ类水质溶解氧标准限值是溶解氧≥饱和率90%(或7.5mg/L);
Ⅱ类水质溶解氧标准限值是溶解氧≥6mg/L;
Ⅲ类水质溶解氧标准限值是溶解氧≥5mg/L;
Ⅳ类水质溶解氧标准限值是溶解氧≥3mg/L;
Ⅴ类水质溶解氧标准限值是溶解氧≥2mg/L。
海水水质标准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第一类 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 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 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 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第一类水质溶解氧标准是溶解氧>6mg/L;
第二类水质溶解氧标准是溶解氧>5mg/L;
第三类水质溶解氧标准是溶解氧>4mg/L;
第四类水质溶解氧标准是溶解氧>3mg/L。
渔业水质标准明确规定的水质溶解氧标准是:连续24小时中,16小时以上必须大于5mg/L,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3mg/L,对于鲑科鱼类栖息水域冰封期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4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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