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分为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和可燃性粉尘危险场所。
①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
我国GB 3836.1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 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均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将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分为3个区域(Zone),即0区、1区和2区。
a.0区: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b.1区: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c.2区: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偶尔发生并且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具体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划分可按照GB 3836.1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和GB 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进行。
②可燃性粉尘危险场所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GB 12476.3—2007,按照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层厚度,可燃性粉尘危险场所可分为20区、21区和22区3个区域。
a.20区: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b.21区: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所。
c.22区: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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