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有各种各样的用途,可以作为饮用水、农业用水(灌溉、养殖)、工业用水(作为溶剂、洗涤、冷却、输热及输物的媒介物)等。但无论哪一种用水,水中的杂质种类及含量,都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值,这就是所谓的水质标准。例如,对于生活饮用水,有相应的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对于工业废水的排放,有相应的废水排放标准。水质标准是表示生活饮用水、工农业用水及各种受污染水中污染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或限量阈值的具体限值和要求。因此水质标准实际上是水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的质量标准。这些水质标准都是为保障人群健康的最基本的卫生条件和按各种用水及其水源的要求而提出的。
水质标准根据颁布部门分为国家正式颁布的统一标准和企业标准。前者是要求各个部门企业单位都必须遵守的具有指令性和法律性的规定;后者不具有法律性,但对水质提出限制和要求,在控制水质、保证产品质量方面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水质标准还可分为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排放标准和用水水质标准。
目前我国颁布并正在执行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是国家环境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国家环境保护法和水体污染防治与国家环境政策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原则要求。它是地表水环境政策的目标,是各地进行水环境质量评价和进行环境分级管理的准绳,也是制定各类排放标准的执法依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5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惜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5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5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3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地补充项目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50项。
除国家制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外,还有一些地方和行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专用的排放标准,如《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2—1999)、《海洋石油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 4914—1985)等。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了69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的最高允许排放水量。该标准共分为3级。排入GB 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 3097—1997的Ⅱ类海域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 3838—2002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 3097—1997的Ⅲ类海域的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排放标准。
该标准还将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浓度必须达到该标准要求;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我国已制定的用水水质标准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1992)、《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1989)、《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12941—1991)等。
生活用水直接关系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是最基本的卫生条件之一,它的标准是各项水质要求中最基本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制定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①流行病安全;②毒理上可靠;③生理学上有益无害;④感官上良好;⑤使用上方便。现执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中水质标准共有106项,其中感官性状指标和一般化学指标20项,饮用水消毒剂4项,毒理学指标74项,细菌学指标6项,放射性指标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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