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teel rolling industry
标准号:GB 28665—20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轧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轧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轧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轧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一、将“3.5热处理炉”定义修改为:将钢铁材料加热到轧制温度,或放在特定气氛中加热至工艺温度并通过不同的保温、冷却方式来改变表面或内部组织结构性能的热工设备,包括加热炉,以及退火炉、淬火炉、正火炉、回火炉、固溶炉、时效炉、调质炉等其他热处理炉。二、将表2、表3中热处理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修改为:加热炉150 mg/m 3、其他热处理炉100 mg/m 3;热处理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修改为:加热炉300 mg/m 3、其他热处理炉200 mg/m 3。
三、将4.9条修改为:加热炉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8%,其他热处理炉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5%,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其他生产设施以实测排放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式中:ρ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3;
ρ实—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 3;
O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实—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四、删除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表5中监测方法标准编号的年号。增加5.8条,内容为:现行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以及本修改单实施后发布的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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